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学院学术沙龙“范冰冰逃税案法律解析”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8-11-0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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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晚上7:00,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学院学术沙龙之“范冰冰逃税案法律解析”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西附一楼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由我院王霞教授主持,黄明儒教授、程波教授、连光阳博士、刘欣琦博士、在读博士刘姗担任发言人,肖冬梅教授担任评议人,胡梦云副教授、邹琳副教授、陈灿祁博士、文禹衡博士以及各年级学生积极参与沙龙。

首先,王霞教授对范冰冰逃税事件的发展脉络、处罚结果等事实做了简明扼要的介绍,通过对范冰冰案、刘晓庆案和李晓航代购案的比较分析,指出我们不能仅仅把范冰冰案当做八卦娱乐事件,而应当深度挖掘其热点事件背后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对参与此次学术沙龙的各位发言人作简要介绍。

发言环节,黄明儒教授从刑法基本问题出发,对范冰冰逃税案件进行深入讲解,分别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自然犯与法定犯等角度逐一解读了刑法修正案(七)由偷税罪到逃税罪的转变问题,解释了范冰冰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因,并提出了法律制定由自然化时代向法定化时代的过渡中,是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要入罪的探讨,并引发大家思考从对功利主义刑罚观和目的主义刑罚观的角度看待此次范冰冰逃税案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了刑罚目的。

程波教授从法理学的角度引发我们对税收正义和税收忠诚性的探讨,从古代的税和赋之分谈到当今偷税和逃税之别,尤其是在税收法定与罪刑法定的视野下对《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到税收法定原则下现行税务机关解释法律、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过大,自由裁量权要限制主观任意性,同时还对“初犯免责条款”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刘欣琦博士从行政法的立场分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问题,并点出范冰冰逃税案中“本应由司法机关做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却是由税务总局做出”这一事实出发,引导大家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来源的思考,与此同时,还明确指出,税收是国家利益,我们需要一套制度体系来保障国家利益,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期望范冰冰逃税案件能够引起税收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

连光阳博士从民法的角度详细的讲述了范冰冰逃税案中的阴阳合同,包括阴阳合同的来源、阴阳合同效力问题以及为什么建筑领域的阴阳合同与范冰冰逃税案中的阴阳合同效力有所区别,并提出阴阳合同效力判断分三步走的思路。

刘珊博士研究生从范冰冰逃税案的本身出发,对“影视明星逃税与避税的形式”、“税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等税法相关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介绍了逃税与避税的区别以及影视明星常见的避税方式,通过范冰冰案与刘晓庆案的比较,分析了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之后王霞教授也对税法问题进行了补充,并对范冰冰逃税案中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出了专业讲解。

评议环节,肖冬梅教授指出,我们要在范冰冰逃税案这次教科书式的普法教育中,从自己专业的角度思考为什么刑法修正案要设立初犯免责制度?当今中国刑法处罚的力度为什么在减弱,存在着普遍轻罚现象?在构建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此次案件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我们的制度应该如何完善?

交流环节,连光阳博士和刘珊博士研究生对于同学们的疑惑一一进行解答,并热忱鼓励大家共同探讨。最后,王霞教授作总结发言,并对大家的热情参与表示感谢,本次学术沙龙在全体参与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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