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学术沙龙之四“非诚勿扰”案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6-02-03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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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6日上午9点,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学术沙龙之四“‘非诚勿扰’案法律问题探讨”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东附一楼举行。

本次学术沙龙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肖冬梅教授主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余晖庭长、湖南省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经理田达良、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刘智鹏律师、中南大学刘强副教授等校外专家应邀参与讨论。参与此次探讨的本院老师有刘丽教授、王霞副教授、李喜莲副教授、刘友华副教授、胡梦云副教授、刘铁光副教授、邹琳副教授、吴秀文老师、隆瑾老师以及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的学生。

主持人肖冬梅教授首先介绍了案件的主要情况,随后进入与谈人发言环节。刘强副教授针对法院判决总结了如下问题并与大家进行探讨:一、商标不同类别的服务是否能构成商标的近似以及判定标准。二、反相混淆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刘铁光副教授随后表达了自己的不同观点,他认为:在商标相同、服务相同的情况下不需要论证反向混淆,法院判定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的法律依据值得思考。胡梦云副教授从三个方面解析“非诚勿扰”案,她首先探讨了电视节目名称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接着分析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的使用,最后对反向假冒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田达良律师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非诚勿扰”案,指出了江苏卫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刘智鹏律师从事实认定方面切入,并就“恶意抢注”的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余晖庭长站在一个法官的角度详细介绍了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并厘清了商标相同、服务相同与商标混淆的关系。李喜莲副教授从程序法方面解读“非诚勿扰”案,就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刘友华副教授就相关公众如何界定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分析《商标法》第七条的不足之处。在沙龙的后半段,各位与谈人就“非诚勿扰”案中的“混淆”问题给在座的同学答疑解惑,满足了同学们的求知欲,沙龙的气氛也越发热烈。沙龙最后,主持人肖冬梅教授作了总结发言。

整场学术沙龙持续了近三个小时,与谈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多维度分析“非诚勿扰”案的法律问题,带给大家一场头脑风暴。与谈人之间的互动、与谈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把整场沙龙的气氛推至顶点,同学们热烈参与讨论,与谈人积极做出回应。这次的学术沙龙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获得了与谈人以及师生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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