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筑干预司法“防火墙”
——访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欧爱民
欧爱民简介: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民进会员,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兼任湖南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在全国率先推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并因“以教学改革推进法治建设”,当选为2009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人物。
《中共中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并明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如何理解这一制度的深刻内涵并促推其尽快落地实施?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欧爱民教授。
记者:干预司法现象通常有哪些类型?根源在哪里?
欧爱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司法受到“干涉”甚至“对抗”的事例并不鲜见。干预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更有甚者,个别行政机关制发红头文件公开否定法院的生效判决。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干预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危害显而易见,必然损及社会秩序稳定。
产生干预司法现象,原因大致有三:一是谋私利。为自己或亲戚朋友“开罪”,或“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赤裸裸地权力寻租;二是耍权威。处理不好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动辄干预具体的司法活动;三是图政绩。以“发展本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本地企业”之名,很“善良”、“无奈”地干预司法。
记者:《决定》对干预司法现象做出了一系列正面回应,这些回应有何深刻内涵与重要意义?
欧爱民:《决定》从三个方面做出回应,旨在高筑“防火墙”,杜绝干预司法、保障公正司法:一是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二是要求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三是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从“最有能力干预司法的机关与人员”入手,设置不得干预司法的禁区,可谓切中要害。如果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意义重大。
记者:《决定》给出了“严肃查究干预司法”的制度框架,下一步应如何使其落地?
欧爱民:首先必须在思想上正本清源,避免将坚持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与个案干预混为一谈。其次,须综合施策:一是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让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付出代价,使之不敢干预司法;二是强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抗干预能力。要尽快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要规范舆论,在尚未结案前不能过度介入案件,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观点。
记者:如何促使尽快形成“严肃查究干预司法”的社会氛围与社会预期?
欧爱民:从治本而言,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不敢干预司法、不能干预司法、不愿干预司法”的长效机制。但就当前而言,应通过树立典型,大力提升公众对法律制度、对“严肃查究干预司法”的信心。必须动真格,从查处大案要案入手,揪出几只敢于干预司法的大老虎,公开处理,警示社会,让“严肃查究干预司法”制度真正硬起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与社会预期,并逐渐转变为一种尊重司法、信仰法律的司法文化。(本报记者 尹虹)
——载自《湖南日报》2014-12-17第17版 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4-12/17/content_916765.htm?div=-1